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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關於阻礙私隱專員、訂明人員或獲授權人員行使手令或拘捕等有關權力的罪行

根據條例第66I條,任何人如無合法辯解而妨礙、阻撓或抗拒任何人員或任何協助的人員行使第66G 條(有關搜查處所及電子器材)或第66H條(有關截停、搜查和拘捕)下賦予的權力,即屬犯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