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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當我提供身分證號碼或身分證副本給其他人時,需要注意甚麼?

實務守則規定機構或個人 ( 資料使用者 ) 在記錄他人的身分證號碼前,須考慮是否有其他侵犯私隱程度較低的辦法以代替記錄身分證號碼。如閣下對提供身分證號碼之要求有所不滿,可向有關資料使用者建議其他合理而閣下又可接受的代替方法,例如安排資料使用者認識的其他人士協助識辨閣下的身分。資料使用者如無合理解釋下拒絕接納其他代替方法,便可能會違反實務守則。

 

與記錄身分證號碼的限制比較,實務守則在收集身分證副本方面制訂了較嚴格的限制,因為隨收集身分證副本而可能出現詐騙或其他濫用情況的危機更大。一般來說,這給予閣下更充分理由去質詢有關 資料使用者 為何要提供身分證副本。

 

實務守則規定資料使用者須在所保留的身分證影印本上加上「副本」的字眼 ,而該 字眼亦須橫跨整個身分證影像。唯一可能遇到的例外情況,是有關影印本將轉變為其他形式 ( 例如縮微膠片 ) ,在這情況下便不需要依從上述規定。

 

如閣下親身提供身分證影印本予資料使用者,可堅持對方於閣下面前在影印本上加上「副本」的字眼。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准許外,資料使用者應確保不會將身分證號碼及持證人的姓名一同公開展示。其中一個可能違反上述規定的常見情況,是在報章上刊登包括個人姓名及身分證號碼的告示 ( 例如宣布抽獎或比賽結果的告示 ) ,另一例子是在學校、辦公室或大廈大堂等地方的告示板,張貼載有個人姓名及身分證號碼的告示,其他例子,包括不小心地向後來的訪客披露了大廈訪客登記冊上所載的訪客姓名及身分證號碼。

 

當閣下遇到上述任何情況時,可要求有關機構 / 資料使用者停止展示或披露有關資料 ( 除非他們就所涉及的展示或披露情況作出合理解釋 ) 。如資料使用者無法提供合理解釋,便可能己違反了實務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