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2. 與我有爭拗的商業合作夥伴在社交平台上披露了我的個人資料,並附有一些負面評論,他有否干犯罪行?

他/她可能干犯了罪行。在一宗類似的香港法庭案件中,被告與受害者在網上買賣活動發生金錢糾紛,因此在社交媒體平台上發文,聲稱受害者騙財,並同時披露了受害者與其丈夫的個人資料。被告最終被法庭裁定她違反條例第64(3A)條中的第一級「起底」罪行的罪名成立。法庭判處被告監禁兩個月,緩刑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