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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谁人合资格申请扣除长者住宿照顾开支?最高扣除额是多少?

税务条例第26D条订明,任何人士可就自己的或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并由该人士或其配偶所缴付予安老院的住宿照顾开支申索扣除额。 该项开支可在该人士的薪俸税或个人入息课税计算中扣除。按标准税率缴税的人士同样可申索此项扣除。

 

获得扣除长者住宿照顾开支的纳税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该名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必须是纳税人或其配偶的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
  2. 该名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在有关课税年度的任何时间内,必须已年满 60岁;或者虽未满 60 岁,但有资格根据政府伤残津贴计划申请津贴。
  3. 该名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是在有关课税年度内在安老院接受住宿照顾。
  4. 该项开支必须支付予安老院或任何代表该安老院行事的人士。
  5. 该项开支必须由纳税人或其配偶在有关课税年度内支付。丈夫可申索扣除其妻子所缴付的款项,反之亦然。
  6. 有关安老院必须是在香港境内,并持有根据《安老院条例》发出的牌照或豁免证明书;又或者是根据《医院、护养院及留产院注册条例》注册的护养院。
  7. 在同一课税年度内,就每名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作出的扣除,只可给予一名申索人。凡有超过一名有权申索扣除的纳税人就一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宿照顾开支付出款项,该等纳税人须就谁人可申索扣除住宿照顾开支达成协议。如不能达成协议,则无人能获得该项扣除。

“父母”一词是指:

 

  1. 纳税人或其配偶的亲生父母;
  2. 依法领养纳税人或其配偶的养父母;
  3. 纳税人或其配偶的继父母;或
  4. 已故配偶的父母。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词是指:

 

  1. 纳税人或其配偶的亲生祖父母或亲生外祖父母;
  2. 纳税人或其配偶的养祖父母或养外祖父母;
  3. 纳税人或其配偶的继祖父母或继外祖父母;或
  4. 已故配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可容许扣除额

 

可扣除额是在有关课税年度内实际已缴付予安老院的住宿照顾开支,2014/15及其后的课税年度内,就每名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而容许的 最高扣除额是 80,000 元 。可获扣除的款额只包括为于安老院居住的人士提供照顾的费用,支付予医生或医院的医药费不可扣除。

 

就同一名受养人来说,阁下可申请扣除供养父母免税额或长者住宿照顾开支,但两者不可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