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的刑事责任
法定最低年龄及不可推翻的推定
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为10岁。法律订有一项不可推翻的推定:未满10岁的儿童不能被裁定干犯任何罪行。
虽然该等儿童不会受到任何刑事程序惩罚,但如其福利受到威胁,他们仍可能根据《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第213章),透过照顾及保护程序处理。
可推翻的「无犯罪能力」推定(10岁或以上但未满14岁)
对于10岁或以上但未满14岁的儿童,则存在「无犯罪能力」的可推翻推定。在这类案件中,控方须在毫无合理疑点的情况下证明两项独立元素:
- 该儿童作出了被控的特定作为或不作为。
- 在犯罪当时,该儿童具有「犯罪认知」,明白其行为属严重错误,而不只是「顽皮」或「儿童恶作剧」。
推翻推定的证据要求及限制
控方必须提出清晰而正面的证据,方可成功推翻「无犯罪能力」的推定。证明犯罪认知的证据,不得单纯由该行为本身的证明构成。无论该行为在成年人眼中看来多么骇人或明显错误,控方均不能单靠罪行的严重性,来证明该儿童明白其行为的错误性。
控方须按刑事举证标准,即在毫无合理疑点的情况下,证明该儿童知悉其行为属严重错误。
法庭在证明犯罪认知时考虑的因素
在判断儿童犯案者是否知道其行为属严重错误时,法庭会考虑多项因素,包括:
- 该儿童在干犯罪行前后的行为。
- 有证据显示该儿童将受害人带到偏僻、较不可能有人介入的地方;使用造成明显痛苦的暴力;或在行为后作出威胁,特意防止事件被披露。
- 重复干犯相同或类似罪行,这可能显示该儿童已稳定地理解该行为的错误性。
- 在涉及性罪行的案件中,有关该儿童性方面成熟程度的证据,或其在犯罪前曾接受的具体性教育。
性能力的不可推翻推定
除一般刑事责任外,香港仍保留一项关于性能力的普通法推定。未满14岁的男童被不可推翻地推定为无能力进行性交。
就作为主犯的控罪而言,不得提出证据推翻此项推定。这实际上禁止控方将未满14岁的男童控以其作为主犯、而性交属构成元素的罪行,例如强奸。
然而,该推定严格限于该男童作为「主犯」(即亲自作出该行为的人)的能力。这并不阻止未满14岁的男童在被牵涉为从犯(即协助或教唆的人)而非主犯时,因强奸罪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