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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受伤害证人的待遇 

法庭已实施多项特别措施,以保障易受伤害证人在法庭作供时,无须直接面对被告。 

 

电视直播联系 

在涉及性虐待、残暴、举报虐儿或袭击的案件中,法庭可准许儿童(并非被告)透过电视直播联系作供。此安排旨在免除在法庭上「面对面」对质的情况。 

 

录影证供 

经法庭许可,儿童与获授权成年人(特指警务人员,或受雇于政府的社工或临床心理学家)就争议事项进行会面的录影,可获接纳为证据。该录影可取代主问。 

 

屏障、支援人士及特别通道 

法庭可准许使用屏障,以遮挡证人,使其无须面对被告或公众,并可在证人作供期间安排支援人士陪同。法庭亦可批准在法院大楼内使用指定路线,以确保证人不会遇见被告或其相关人士。 

 

以书面供词方式作供 

如审讯无可避免地会延迟,或如儿童出席整个审讯会危及其身体或精神健康,裁判官可在审讯开始前向儿童证人录取书面供词。 

 

儿童的法定定义 

就《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下的保护措施而言,「儿童」有特定年龄界限: 

 

  • 性侵犯罪行:未满17岁的人(如录影是在其未满17岁时制作,则包括未满18岁的人)。 
  • 其他指明罪行:就涉及虐待或袭击的罪行而言,未满14岁的人(如录影是在其未满14岁时制作,则包括未满15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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