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受伤害证人的待遇
法庭已实施多项特别措施,以保障易受伤害证人在法庭作供时,无须直接面对被告。
电视直播联系
在涉及性虐待、残暴、举报虐儿或袭击的案件中,法庭可准许儿童(并非被告)透过电视直播联系作供。此安排旨在免除在法庭上「面对面」对质的情况。
录影证供
经法庭许可,儿童与获授权成年人(特指警务人员,或受雇于政府的社工或临床心理学家)就争议事项进行会面的录影,可获接纳为证据。该录影可取代主问。
屏障、支援人士及特别通道
法庭可准许使用屏障,以遮挡证人,使其无须面对被告或公众,并可在证人作供期间安排支援人士陪同。法庭亦可批准在法院大楼内使用指定路线,以确保证人不会遇见被告或其相关人士。
以书面供词方式作供
如审讯无可避免地会延迟,或如儿童出席整个审讯会危及其身体或精神健康,裁判官可在审讯开始前向儿童证人录取书面供词。
儿童的法定定义
就《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下的保护措施而言,「儿童」有特定年龄界限:
- 性侵犯罪行:未满17岁的人(如录影是在其未满17岁时制作,则包括未满18岁的人)。
其他指明罪行:就涉及虐待或袭击的罪行而言,未满14岁的人(如录影是在其未满14岁时制作,则包括未满15岁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