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选项
法庭可对少年犯采用一系列判刑选项。所选择的处理方式,将取决于犯案者的年龄、罪行的严重性、过往犯罪纪录,以及法庭认为对其更生及保障公众所必需的因素。法庭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或同时采用多种方式,前提是各方式之间在法律上并无冲突。
(i) 撤销控罪
法庭可完全撤销控罪。如属此情况,该少年犯不会被记录刑事定罪。
(ii) 训诫后释放
法庭可在作出适当训诫后释放该少年犯。如属此情况,该少年犯会被记录刑事定罪。此权力可附加于其他刑罚或代替其他刑罚行使。
(iii) 签保释放
法庭可有条件释放该少年犯,条件是他须作出不超过$2,000的担保。该担保是一项正式承诺,承诺在最长不超过3年的指定期间内行为良好,并在有需要时返回法庭接受判刑。与撤销控罪不同,此处理方式会记录正式定罪。
(iv) 感化令
感化令是一种常见的更生刑罚。感化令通常为期1至3年,并要求少年犯接受感化主任监管。法庭可在命令中附加条件,例如规定少年犯必须居住的地点。
(v) 交予父母或监护人
法庭可将少年犯交予其父母或监护人,条件是该父母或监护人须签立保证书,可有或无担保人,承诺在最长12个月内负责该少年的良好行为及适当教育。此权力可附加于其他刑罚或代替其他刑罚行使。详情请参阅「针对父母或监护人的命令」。
(vi) 照顾及保护令
如青少年被裁定需要照顾或保护(例如不受父母管束或遭忽略),法庭可委任社会福利署署长为其法定监护人,或将该少年置于由法庭委任的人士监管之下,为期最长3年。
(vii) 社会服务令
对年满14岁或以上的犯案者,法庭可作出社会服务令。法庭可命令少年犯在12个月内完成最多240小时的无薪社会服务工作。法庭必须透过适合性报告信纳该罪犯是合适人选,而该罪犯亦必须同意该命令。
社会服务旨在作为羁押的替代方案。它结合了惩罚及更生:一方面透过剥夺自由时间作为惩罚,另一方面透过有组织的工作及个人发展促进更生。
(viii) 感化院
对年满10岁至15岁的少年犯,法庭可作出感化院令。该命令涉及羁留,为期1至3年。
目前唯一的感化院是屯门儿童及青少年院,并只供男性入住。至于女性,法庭可改为采用附带院舍住宿条件的感化令。
(ix) 教导所
对年满14岁至20岁的犯案者,法庭可作出教导所令。该命令涉及羁留及训练,为期6个月至3年。
当法庭认为有组织的更生及训练较纯粹惩罚性刑罚更为适当时,通常会采用此选项。
(x) 更生中心
更生中心为14至20岁、没有严重犯罪纪录的罪犯提供短期羁留。羁留期为3至9个月,视乎院友的进展而定。该安排包括初期以纪律训练为主的羁留,随后入住中途宿舍,并可日间外出工作或学习。
(xi) 劳教中心
劳教中心令适用于年满14至24岁的男性罪犯。该命令涉及一段较短的羁留期。就未满21岁的人士而言,羁留期为1至6个月。
其目的在于透过严格纪律及艰苦体力劳动,给予犯案者「短暂而强烈的震撼」,以阻吓其再次犯罪。
(xii) 戒毒所
如青少年染有毒瘾,并被裁定犯有可判处监禁的罪行,法庭可命令其羁留于戒毒所,接受戒毒治疗及更生,以代替任何其他刑罚。羁留期为2至12个月,由惩教署署长按院友的进展决定。获释后,该人须接受为期12个月的强制监管。
除非法庭特别裁定该罪行的情况足以支持作出定罪纪录,否则就戒毒所令而言,不会记录刑事定罪。
(xiii) 入院令
如少年法庭根据两名注册医生的证据,信纳罪犯患有精神紊乱,并有需要羁留接受治疗,则可发出入院令。该等命令规定将其羁留于精神病院。14岁以下儿童须被安置于指定的精神病院。14岁或以上者则可被收纳于指定精神病院,或惩教署精神病治疗中心。入院令可代替监禁或罚款。指定羁留期间不得超过法庭本可就该罪行判处的最高刑期。父母或监护人可就该等命令提出上诉。
(xiv) 财务惩罚
法庭可命令犯案者缴付罚款、损害赔偿或讼费。就受伤或损失作出的赔偿,上限为$5,000。这些财务惩罚受严格的父母责任规则规管。详情请参阅「针对父母或监护人的命令」。
(xv) 拘留令
法庭可命令青少年拘留于拘留地方(现时为屯门儿童及青少年院),拘留期由社会福利署署长决定,但不得超过6个月。
如儿童被裁定误杀罪成立,或少年人被裁定企图谋杀、误杀或意图造成身体严重伤害而伤人罪成立,法庭可命令其在行政长官指示的地方及条件下接受拘留,为期按命令所订明的期间。该拘留以合法拘留形式执行,并可包括监狱。
(xvi) 监禁及缓刑
法庭不得对儿童判处监禁或缓刑。唯一例外是谋杀罪;就此,法庭可酌情对18岁以下儿童判处监禁。儿童亦不得因未能缴付罚款、损害赔偿或讼费而被送往监狱。
对于少年人而言,监禁只应作为最后手段。只有在法庭信纳没有其他刑罚适合处理有关个案时,才可判处该少年人监禁,或判处少于2年监禁的缓刑。缓刑的执行期为1年至3年。然而,缓刑甚少被采用,因为少年法庭重视积极更生及改造,而非让罪犯自行处理其问题。
如该少年人被裁定触犯《刑事诉讼程序条例》附表3之下的「例外罪行」,则不适用缓刑。「例外罪行」的例子包括误杀、强奸、抢劫,以及某些严重毒品或枪械罪行。
常任裁判官可就单一罪行判处最高2年监禁。如常任裁判官判处多项刑期并命令分期执行,总刑期合计不得超过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