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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所提供的证据 

规管儿童作供的法律主要载于《证据条例》(第8章),并就特定刑事程序由《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作补充。就《证据条例》下所有法定目的而言,「儿童」指未满14岁的人。 

 

作证能力 

除非有相反证明,否则儿童证人会被视为具备作证能力。即使儿童未能清楚表达说真话的重要性,其证供仍然可被接纳。虽然儿童无须宣誓,但法官一般有必要向该儿童强调说出真相的重要性。法官以何种具体方式作出此举,属司法酌情权的范围。 

 

未经宣誓的证供 

在刑事法律程序中,儿童所作的证供必须以未经宣誓的方式作出。尽管该证供并非经宣誓作出,但仍可用以佐证任何其他人士所作出(不论是否经宣誓)的证供。 

 

经宣誓的证供 

与儿童不同,任何在聆讯日期已年满14岁的证人,均须在宣誓后或作出庄严声明后,方可作口头证供。 

 

证据的比重 

法庭会根据所有可就其准确性作出推论的情况,决定应给予儿童证供多少比重。 

 

如果儿童无法作出可理解的证供,法官的职责一般是确保该证据不获给予任何比重,而不是裁定其本身即属不具作供资格。 

 

录影陈述的证据分量,不会仅因儿童没有在庭上再次确认其准确性而自动被降低。 

 

法庭协助 

在少年法庭中,裁判官有法定责任向证人提出其认为为该青少年的利益而有需要提出的问题。法庭亦可向少年被告提出问题,以协助其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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