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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原则

香港司法制度中对犯案者的判刑及惩罚,尤其涉及青少年的案件,受一套核心原则规管。这些原则旨在平衡罪行的严重性、犯案者的福祉,以及社会的利益。 

 

更生 

少年犯的福祉具有首要重要性。法庭较着重更生,而非阻吓或报应。程序本身的设计,旨在顾及犯案者的年龄,以及促进其改过自新的可取性。法庭往往会因应罪犯的年龄而判处较轻的刑罚。关键的是,法庭遵循监禁作为最后手段的法定原则: 

 

  • 任何儿童(10至13岁)不得被判处监禁,除非该儿童被裁定谋杀罪罪名成立。儿童亦不得因未有缴付罚款、损害赔偿或讼费而被送交监狱。  
  • 少年人(14或15岁)如能以任何其他适当方式处理,则不得被判监禁。 

 

即使在少年法庭的范围以外,凡在判刑时年满16岁至20岁的犯案者,亦只应在作为最后手段的情况下才被送往监狱。然而,对16至20岁人士适用的「最后手段」保障,并不适用于《刑事诉讼程序条例》附表3之下的「例外罪行」。这些罪行包括严重罪行,例如误杀、强奸、抢劫、殴斗,以及若干涉及枪械或贩毒的罪行。就这些罪行而言,即使仍有其他处理犯案者的方法,法庭仍可判处监禁。 

 

判处相称刑罚的责任 

虽然更生属优先考虑,法庭亦有责任判处与罪行严重性相称的刑罚。对于严重罪行,例如抢劫、贩毒或强奸,即使犯案者年纪尚轻,公众利益(保护社会、公开谴责及阻吓)仍可能要求判处监禁式刑罚。在此等严重罪行中,年龄作为求情因素,相比罪行的严重程度,可能会「显得微不足道」。 

 

极度年轻 

在判处青少年刑罚时,法庭必定会考虑其年龄。年纪越小,这项因素便越重要。法庭经常将「极度年轻」视为判刑时一项有力的求情因素。 

 

虽然法律一般优先考虑所有年轻犯案者的福祉及更生,但年纪极轻可构成「特殊情况」,足以支持大幅从轻处理,包括即使涉及严重罪行,亦可决定不判处监禁式刑罚。 

 

「极度年轻」并没有固定的法定年龄界线。这取决于该年轻人的实际年龄及其成熟程度。作为一般指引,法庭将15岁以下的犯案者归类为属于极度年轻的范围。尽管有15岁这项指引,法庭指出不鼓励采用纯数学式的方法。对于仅略高于15岁的人,仍可能适合给予减刑;而仅略低于15岁的人,亦不会自动必然获得这种宽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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