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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庭的法庭保释

审讯前的保释 

裁判官具有一般法定权力及责任,命令被控人获准保释,不论其是否已被交付审讯。对于在其司法管辖权内的所有案件,裁判官准予保释的权力仍受特定法定拒绝保释理由及施加适当条件所规限。 

 

然而,裁判官无司法管辖权就谋杀或叛逆罪控罪批准保释。在该等情况下,保释申请必须由原讼法庭法官聆讯。详情请参阅「法庭保释」。 

 

此外,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案件,适用另一套保释制度。指定法官或裁判官必须采取两阶段方法:除非法庭信纳有充足理由相信疑犯不会继续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否则必须拒绝保释。如达到此门槛,法庭其后会适用一般倾向准予保释的原则,同时考虑潜逃风险或干扰证人等因素。 

 

在考虑未满18岁被控人的保释时,法庭除考虑潜逃风险或干扰证人等一般因素外,亦获明确授权可顾及被控人的安全及福利。 

 

如青少年在等候审讯或等候法庭决定如何处置期间不获保释,其羁押安排受专门规则规管,以防止其受到成年人的「犯罪污染」。儿童必须被交付羁押于拘留地方,现时为屯门儿童及青少年院。少年人可被交付羁押于拘留地方或教导所。 

 

如少年人被证明秉性难受管束或败坏,以致不能安全或适当地羁押于儿童及青少年院或教导所,法庭有权撤销其交付羁押命令,并命令将其羁押于监狱。无论少年人被羁押于任何形式的羁押设施,均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与成年囚犯分开羁押。 

 

查讯期间的保释 

在决定最终判决或处置方式之前,少年法庭通常须取得有关少年犯的资讯。为利于搜集此类资讯,或以便进行特别的医学检查或观察,法庭有权押后法律程序,并准许该青少年保释,或将其还押至拘留地方,现时为屯门儿童及青少年院。 

 

在为取得资料而还押期间,该少年必须至少每21天一次出庭。如法庭是专为评估其是否适合参加院舍更生计划而还押,还押期限通常限制为不超过21天。 

 

移交后的保释 

如青少年在成人法庭被裁定罪名成立,并被移交少年法庭判刑,作出移交的法庭可就其在到少年法庭应讯前获准保释一事发出指示。 

 

有关移交少年法庭判刑的更多资料,请参阅「移交少年法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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