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庭的司法管辖权
专有司法管辖权
少年法庭对以下人士的控罪(涉及杀人的罪行除外)具有专有司法管辖权,可聆讯并裁定有关控罪:
- 儿童:未满14岁的人;及
- 少年人:年满14岁但未满16岁的人。
换言之,针对儿童及少年人(以下合称「青少年」)的刑事控罪,必须由少年法庭而非成人简易程序法庭聆讯及裁定。
未满10岁的儿童不得因刑事罪行而被检控。法律不可推翻地视他们为无能力犯罪,因此少年法庭无司法管辖权处理有关案件。
如某人在干犯罪行时已年满10岁,决定少年法庭是否可处理该案件的关键,并非其犯罪时的年龄,而是其被正式落案控告时的年龄。
如该人在被正式落案控告前已年满16岁,则就少年法庭而言,他不再符合「少年人」的法定定义。在此情况下,案件必须作为成人案件处理,即由成人裁判法院处理,或在适当情况下由较高级别法院处理。
然而,如少年法庭开庭审理一项针对某人的控罪,而该人被认为是青少年,则即使其后发现该人在程序开始时实际上已年满16岁或以上,法庭仍可继续进行至最终聆讯并作出裁定。此外,即使其后证明被告人的年龄曾被错误陈述或推定,任何命令或判决亦不会因此而无效。
杀人罪行
涉及少年人的杀人案件,必须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讯。
虽然少年法庭不会审讯杀人控罪,但其具有隐含司法管辖权,可在杀人案件中进行交付审讯程序,以裁定是否有足够证据将案件交由原讼法庭审讯。
专有司法管辖权的例外情况
虽然少年法庭通常具有专有司法管辖权,但在若干情况下,非少年法庭的裁判法院亦可处理儿童或少年人的案件:
(i) 与成人共同被控
如青少年与一名已年满16岁的人共同被控,裁判法院可处理该青少年的案件。
(ii) 相关罪行
如青少年被控的罪行,是与同时针对成人提出的控罪源于相同或相关情况,裁判法院可处理该少年人的案件。
(iii) 协助及教唆
在以下情况下,成人法庭可行使司法管辖权:
- 青少年被指称协助、教唆、导致、促致、容许或准许一项成人同时被控的罪行;或
- 成人同时被控协助、教唆、导致、促致、容许或准许青少年被指称所犯的罪行。
(iv) 在法律程序中发现被告的年龄
如裁判法院在法律程序进行期间发现被告实际上是儿童或少年人,而该法院认为适合,可保留司法管辖权并继续审理及裁定该案件。
青少年年满16岁时少年法庭的司法管辖权
少年法庭不会仅因被告在法律程序进行期间达到某一年龄,而自动丧失司法管辖权。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该人已年满16岁,法庭仍可继续处理案件。
(i) 如其后才发现被告人的真实年龄
如某人被带到少年法庭席前,并且看来属青少年,法庭可继续聆讯并裁定有关控罪。即使其后发现该人在有关时间其实已年满16岁或以上,情况亦然。
(ii) 司法管辖权就现有命令继续存在
年满16岁并不会阻止少年法庭继续处理先前已被置于感化令之下,或获准有条件释放的人。
即使该人其后已年满16岁,法庭仍可强制其到庭,并处理任何违反或不遵守有关命令的情况。
(iii) 更改、解除命令或处理进一步罪行的权力
少年法庭亦保留在适当情况下更改或解除现有感化令的权力。
此外,如该人在原有命令仍然生效期间干犯进一步罪行,即使该人已年满16岁,法庭仍可按照其权力处理该进一步罪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