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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司警诫计划

警司警诫计划是香港少年司法制度中一项重要的行政性、非法定分流措施。该计划容许警司或以上职级的警务人员,对少年犯作出正式警诫,而非在法院展开刑事检控。该计划的主要目的,是在毋须基于公众利益提出检控的个案中,让青少年有机会从错误中学习并改过自新,而无须背负刑事定罪所带来的终身污名。 

 

在决定检控少年是否符合公众利益时,会考虑以下因素: 

  • 指称罪行的严重程度; 
  • 少年过往的背景纪录; 
  • 少年的年龄、能力及心智和身体的表面成熟程度; 
  • 少年从家庭和其他人可得的支援; 
  • 当时的学业或就业安排; 
  • 可供法庭选择的判处刑罚; 
  • 检控以外的其他可行方法(例如警诫)及这些方法的成效。 

 

目前,该计划适用于在接受警诫时年满10岁但未满18岁的青少年。 

 

考虑作出警诫前的基本要求 

警司警诫计划并不适用于每宗个案。个案必须满足若干基本条件才能根据计划作出警诫。 

 

首先,该个案必须有足够证据支持刑事检控。换言之,有关个案必须原本是一宗具备足够条件进行检控的案件。 

 

该青少年亦必须自愿并清楚承认有关罪行。承认必须是明确无误的。如该青少年否认罪行,或有关事实存在争议,该个案通常不适合以警诫方式处理。 

 

此外,该青少年及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均必须同意警诫程序。若没有该等同意,警司警诫计划便不能妥善运作。 

 

警司会考虑的事项 

即使基本要求已获满足,警方亦并非必须作出警诫。警方决定属酌情性质。警司会考虑有关个案是否适合以警诫而非检控方式处理。 

 

罪行的严重性及性质会是重要考虑因素。警方会考虑有关罪行是否属可恰当地在法庭以外处理的类别,亦可考虑该类罪行在社区中是否常见或普遍。 

 

警司亦会考虑该少年的罪责及所造成的损害。相关事项可包括任何被盗财物的价值、受害人所遭受的伤害、损失或损坏程度,以及该罪行是否一时冲动所致,还是涉及策划或恶意。 

 

该青少年的以往纪录亦属相关因素。没有不良纪录的青少年较有可能被视为适合接受警诫。已有过往定罪的人通常不会以警诫方式处理。虽然在此行政计划下,法律上并无禁止作出第二次或其后的警诫,但这种情况并不常见。在决定是否再次作出警诫时,警方可考虑自上一次警诫以来已过了多久、以往及现时罪行的严重程度,以及该青少年对过往辅导或支援的反应。 

 

投诉人或受害人的态度亦可被纳入考虑。警方亦会考虑父母或监护人的态度,包括他们是否支持该青少年、负责任,以及是否愿意对该青少年作出适当管教。 

 

执行警诫的程序 

警诫程序通常会在少年犯被捕后约1个月内进行。 

 

在警司作出最终决定前,负责该案件的警务人员会拟备一份少年犯背景报告。该报告有助警方了解该少年的情况。内容可涵盖学业、就业、家庭背景、课外活动、行为表现,以及该青少年是否表现出悔意等事项。 

 

如警诫获批准,警诫会在正式场合中作出。负责执行警诫的警司须穿着制服,使该少年及其家庭明白事件的严重性。父母或监护人必须出席警诫会面。 

 

警方警诫的效力 

根据警司警诫计划作出的警诫并非刑事定罪,而该少年亦不会被带到法庭席前。因此,该犯事者可维持清白的刑事纪录。 

 

虽然根据警司警诫计划作出的警诫并非定罪,但如该青少年日后再犯其他罪行,仍可能产生实际后果。如其后的罪行在法庭被检控,过往的警诫可在相关情况下作为该青少年的背景资料之一予以考虑。 

 

警诫后的警方内部纪录及指纹保留 

在作出警诫后,警方会保留有关警诫及罪行的内部纪录。该纪录并不等同刑事定罪。警方保存该纪录,主要是为了监察该青少年的背景,并在该青少年日后再次引起警方注意时,可将过往警诫纳入考虑。 

 

内部纪录的存在亦有助警方评估何种辅导、监督或支援服务可能适合该青少年。 

 

根据《警队条例》(第232章)第59条,警方可保留根据警司警诫计划处理的青少年的指纹。然而,该保留权力并非无限期。该权力会在有关人士年满18岁时,或自警诫起计已过2年时失效,以较迟者为准。 

 

警诫后的警方监督 

在作出警诫后,该青少年会接受警方监督。监督期为2年,或直至该少年年满18岁为止,以较早者为准。 

 

个案会转介至该青少年居住地所属警区的青少年保护组。便衣人员可进行跟进探访。其目的在于监察该青少年的进展,并防止其再次犯事或与不良影响接触。 

 

转介至支援服务 

警司亦可将该青少年转介至政府部门或非政府机构接受支援。这些转介旨在协助该青少年处理个人、家庭、教育或行为方面的问题。 

 

如该青少年有严重行为或家庭问题、需要个案工作员跟进、没有合适的父母或监护人,或来自面对严重经济困难的家庭,便可转介至社会福利署。 

 

如该少年未满15岁并已辍学、有与学校相关的问题,或可能需要转校以避免负面影响,则或适合转介至教育局。 

 

该青少年亦可被转介至在社区支援服务计划下运作的非政府机构。这些机构提供的服务包括辅导、教育及职业辅导、社交技巧训练,以及旨在协助青少年避免再次犯事的活动。 

 

同意及自愿参与 

转介至外界支援服务须取得同意。由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的规定,除非父母或监护人给予明确的书面签署同意,否则警方不能将该青少年的个人资料转交予社会福利署、教育局或非政府机构。 

 

参与这些善后支援服务亦属自愿性质。如父母不同意,或该青少年没有出席有关服务,当局不能单凭警司警诫计划强制其参与。 

 

这与法庭命令不同,例如感化令;在感化令下,法庭可施加强制监督,并要求该年轻人遵守指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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