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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保释及提堂前羁留

倾向准予保释的推定 

如青少年不能立即被带到少年法庭席前,法律上有倾向准予其警方保释的推定。根据《少年犯条例》(第226章),凡一名表面看来未满16岁的人被拘捕,而不能「随即」被带到法庭席前,督察或以上职级的警务人员必须查问该案件。 

 

在大多数情况下,该警务人员应准许该青少年以担保形式获释。担保是一项法律承诺或保证,通常由父母或监护人作出,以确保该青少年按要求出庭应讯。 

 

警方拒绝保释的情况 

警方保释只可在有限情况下被拒绝,包括: 

 

1. 控罪涉及杀人或其他严重罪行; 

2. 有需要使该少年脱离与不良人士的交往;或 

3. 该警务人员有理由相信,释放该人有碍公正。 

 

这意味着,警方不应纯粹为方便而羁留青少年。法律的预设立场是:青少年应获释放,除非警方有正当法律理由继续羁留。 

 

拒绝保释时的羁留地点 

如保释被拒,青少年通常不应被羁留在警署羁留室内。相反,他应被羁留在拘留地方(目前为屯门儿童及青少年院),直至可被带到法庭席前为止;但如该青少年性格「难受管束或败坏」,或有健康状况令此类羁押并不适宜,则属例外。如该警务人员认为将该青少年羁留在拘留地方并不可行,该青少年将被留置于警署。 

 

为防止「犯罪污染」(即受年长罪犯的不良影响),法律严格规定,青少年在警署被羁留期间,必须与成年罪犯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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