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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的刑事責任

法定最低年齡及不可推翻的推定 

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為10歲。法律訂有一項不可推翻的推定:未滿10歲的兒童不能被裁定干犯任何罪行。 

 

雖然該等兒童不會受到任何刑事程序懲罰,但如其福利受到威脅,他們仍可能根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213章),透過照顧及保護程序處理。 

 

可推翻的「無犯罪能力」推定(10歲或以上但未滿14歲) 

對於10歲或以上但未滿14歲的兒童,則存在「無犯罪能力」的可推翻推定。在這類案件中,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兩項獨立元素: 

 

  1. 該兒童作出了被控的特定作為或不作為。 
  2. 在犯罪當時,該兒童具有「犯罪認知」,明白其行為屬嚴重錯誤,而不只是「頑皮」或「兒童惡作劇」。 

 

推翻推定的證據要求及限制 

控方必須提出清晰而正面的證據,方可成功推翻「無犯罪能力」的推定。證明犯罪認知的證據,不得單純由該行為本身的證明構成。無論該行為在成年人眼中看來多麼駭人或明顯錯誤,控方均不能單靠罪行的嚴重性,來證明該兒童明白其行為的錯誤性。 

 

控方須按刑事舉證標準,即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該兒童知悉其行為屬嚴重錯誤。 

 

法庭在證明犯罪認知時考慮的因素 

在判斷兒童犯案者是否知道其行為屬嚴重錯誤時,法庭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 

 

  • 該兒童在干犯罪行前後的行為。 
  • 有證據顯示該兒童將受害人帶到偏僻、較不可能有人介入的地方;使用造成明顯痛苦的暴力;或在行為後作出威脅,特意防止事件被披露。 
  • 重複干犯相同或類似罪行,這可能顯示該兒童已穩定地理解該行為的錯誤性。 
  • 在涉及性罪行的案件中,有關該兒童性方面成熟程度的證據,或其在犯罪前曾接受的具體性教育。 

 

性能力的不可推翻推定 

除一般刑事責任外,香港仍保留一項關於性能力的普通法推定。未滿14歲的男童被不可推翻地推定為無能力進行性交。 

 

就作為主犯的控罪而言,不得提出證據推翻此項推定。這實際上禁止控方將未滿14歲的男童控以其作為主犯、而性交屬構成元素的罪行,例如強姦。 

 

然而,該推定嚴格限於該男童作為「主犯」(即親自作出該行為的人)的能力。這並不阻止未滿14歲的男童在被牽涉為從犯(即協助或教唆的人)而非主犯時,因強姦罪而被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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