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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保障及聆讯安排 

为避免青少年因刑事法律程序而受到污名化,并防止其受到成年罪犯的「犯罪污染」,法律规定必须在实体安排及程序上作出严格分隔: 

 

(i) 与成年被告分隔 

少年法庭不得在成人法庭开庭前后一小时内,于同一法庭房间开庭。 

 

青少年在警署、押送往返法庭途中,以及出庭前后等候期间,亦必须与成年人分隔。 

 

法院设有专门的独立等候区,以确保青少年不会与成年被告接触或交往。 

 

(ii) 性别保障 

任何女性青少年在羁留、等候或押送期间,均须由女性看管。 

 

(iii) 限制旁听 

少年法庭并非公开法庭。可出席的人士限于法庭人员、案件各方、其律师及大律师、证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士(例如社工)、报社或新闻机构的真正代表,以及获法庭特别授权出席的人士。 

 

虽然传媒一般可获准出席,但如法庭认为为了青少年的利益有此必要,可下令排除任何报社或新闻机构的代表。 

 

(iv) 非正式化安排 

少年法庭的气氛刻意保持较为轻松。常任裁判官不穿着法袍,大律师亦可坐着向法庭陈词。 

 

(v) 清场安排 

在涉及「不合乎体统或道德标准」的案件中,当少年证人作供时,法庭可命令除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士外,其他人均须离庭;但此权力并不授权法庭排除获认可的传媒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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