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庭的法庭保釋
審訊前的保釋
裁判官具有一般法定權力及責任,命令被控人獲准保釋,不論其是否已被交付審訊。對於在其司法管轄權內的所有案件,裁判官准予保釋的權力仍受特定法定拒絕保釋理由及施加適當條件所規限。
然而,裁判官無司法管轄權就謀殺或叛逆罪控罪批准保釋。在該等情況下,保釋申請必須由原訟法庭法官聆訊。詳情請參閱「法庭保釋」。
此外,對於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案件,適用另一套保釋制度。指定法官或裁判官必須採取兩階段方法:除非法庭信納有充足理由相信疑犯不會繼續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否則必須拒絕保釋。如達到此門檻,法庭其後會適用一般傾向准予保釋的原則,同時考慮潛逃風險或干擾證人等因素。
在考慮未滿18歲被控人的保釋時,法庭除考慮潛逃風險或干擾證人等一般因素外,亦獲明確授權可顧及被控人的安全及福利。
如青少年在等候審訊或等候法庭決定如何處置期間不獲保釋,其羈押安排受專門規則規管,以防止其受到成年人的「犯罪污染」。兒童必須被交付羈押於拘留地方,現時為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少年人可被交付羈押於拘留地方或教導所。
如少年人被證明秉性難受管束或敗壞,以致不能安全或適當地羈押於兒童及青少年院或教導所,法庭有權撤銷其交付羈押命令,並命令將其羈押於監獄。無論少年人被羈押於任何形式的羈押設施,均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與成年囚犯分開羈押。
查訊期間的保釋
在決定最終判決或處置方式之前,少年法庭通常須取得有關少年犯的資訊。為利於蒐集此類資訊,或以便進行特別的醫學檢查或觀察,法庭有權押後法律程序,並准許該青少年保釋,或將其還押至拘留地方,現時為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
在為取得資料而還押期間,該少年必須至少每21天一次出庭。如法庭是專為評估其是否適合參加院舍更生計劃而還押,還押期限通常限制為不超過21天。
移交後的保釋
如青少年在成人法庭被裁定罪名成立,並被移交少年法庭判刑,作出移交的法庭可就其在到少年法庭應訊前獲准保釋一事發出指示。
有關移交少年法庭判刑的更多資料,請參閱「移交少年法庭判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