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庭的司法管轄權
專有司法管轄權
少年法庭對以下人士的控罪(涉及殺人的罪行除外)具有專有司法管轄權,可聆訊並裁定有關控罪:
- 兒童:未滿14歲的人;及
- 少年人:年滿14歲但未滿16歲的人。
換言之,針對兒童及少年人(以下合稱「青少年」)的刑事控罪,必須由少年法庭而非成人簡易程序法庭聆訊及裁定。
未滿10歲的兒童不得因刑事罪行而被檢控。法律不可推翻地視他們為無能力犯罪,因此少年法庭無司法管轄權處理有關案件。
如某人在干犯罪行時已年滿10歲,決定少年法庭是否可處理該案件的關鍵,並非其犯罪時的年齡,而是其被正式落案控告時的年齡。
如該人在被正式落案控告前已年滿16歲,則就少年法庭而言,他不再符合「少年人」的法定定義。在此情況下,案件必須作為成人案件處理,即由成人裁判法院處理,或在適當情況下由較高級別法院處理。
然而,如少年法庭開庭審理一項針對某人的控罪,而該人被認為是青少年,則即使其後發現該人在程序開始時實際上已年滿16歲或以上,法庭仍可繼續進行至最終聆訊並作出裁定。此外,即使其後證明被告人的年齡曾被錯誤陳述或推定,任何命令或判決亦不會因此而無效。
殺人罪行
涉及少年人的殺人案件,必須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訊。
雖然少年法庭不會審訊殺人控罪,但其具有隱含司法管轄權,可在殺人案件中進行交付審訊程序,以裁定是否有足夠證據將案件交由原訟法庭審訊。
專有司法管轄權的例外情況
雖然少年法庭通常具有專有司法管轄權,但在若干情況下,非少年法庭的裁判法院亦可處理兒童或少年人的案件:
(i) 與成人共同被控
如青少年與一名已年滿16歲的人共同被控,裁判法院可處理該青少年的案件。
(ii) 相關罪行
如青少年被控的罪行,是與同時針對成人提出的控罪源於相同或相關情況,裁判法院可處理該少年人的案件。
(iii) 協助及教唆
在以下情況下,成人法庭可行使司法管轄權:
- 青少年被指稱協助、教唆、導致、促致、容許或准許一項成人同時被控的罪行;或
- 成人同時被控協助、教唆、導致、促致、容許或准許青少年被指稱所犯的罪行。
(iv) 在法律程序中發現被告的年齡
如裁判法院在法律程序進行期間發現被告實際上是兒童或少年人,而該法院認為適合,可保留司法管轄權並繼續審理及裁定該案件。
青少年年滿16歲時少年法庭的司法管轄權
少年法庭不會僅因被告在法律程序進行期間達到某一年齡,而自動喪失司法管轄權。在某些情況下,即使該人已年滿16歲,法庭仍可繼續處理案件。
(i) 如其後才發現被告人的真實年齡
如某人被帶到少年法庭席前,並且看來屬青少年,法庭可繼續聆訊並裁定有關控罪。即使其後發現該人在有關時間其實已年滿16歲或以上,情況亦然。
(ii) 司法管轄權就現有命令繼續存在
年滿16歲並不會阻止少年法庭繼續處理先前已被置於感化令之下,或獲准有條件釋放的人。
即使該人其後已年滿16歲,法庭仍可強制其到庭,並處理任何違反或不遵守有關命令的情況。
(iii) 更改、解除命令或處理進一步罪行的權力
少年法庭亦保留在適當情況下更改或解除現有感化令的權力。
此外,如該人在原有命令仍然生效期間干犯進一步罪行,即使該人已年滿16歲,法庭仍可按照其權力處理該進一步罪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