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隱保障及聆訊安排
為避免青少年因刑事法律程序而受到污名化,並防止其受到成年罪犯的「犯罪污染」,法律規定必須在實體安排及程序上作出嚴格分隔:
(i) 與成年被告分隔
少年法庭不得在成人法庭開庭前後一小時內,於同一法庭房間開庭。
青少年在警署、押送往返法庭途中,以及出庭前後等候期間,亦必須與成年人分隔。
法院設有專門的獨立等候區,以確保青少年不會與成年被告接觸或交往。
(ii) 性別保障
任何女性青少年在羈留、等候或押送期間,均須由女性看管。
(iii) 限制旁聽
少年法庭並非公開法庭。可出席的人士限於法庭人員、案件各方、其律師及大律師、證人,以及其他與案件有直接關係的人士(例如社工)、報社或新聞機構的真正代表,以及獲法庭特別授權出席的人士。
雖然傳媒一般可獲准出席,但如法庭認為為了青少年的利益有此必要,可下令排除任何報社或新聞機構的代表。
(iv) 非正式化安排
少年法庭的氣氛刻意保持較為輕鬆。常任裁判官不穿著法袍,大律師亦可坐著向法庭陳詞。
(v) 清場安排
在涉及「不合乎體統或道德標準」的案件中,當少年證人作供時,法庭可命令除與案件有直接關係的人士外,其他人均須離庭;但此權力並不授權法庭排除獲認可的傳媒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