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判刑選項 

法庭可對少年犯採用一系列判刑選項。所選擇的處理方式,將取決於犯案者的年齡、罪行的嚴重性、過往犯罪紀錄,以及法庭認為對其更生及保障公眾所必需的因素。法庭可採用以下任何一種方式,或同時採用多種方式,前提是各方式之間在法律上並無衝突。 

 

(i) 撤銷控罪 

法庭可完全撤銷控罪。如屬此情況,該少年犯不會被記錄刑事定罪。 

 

(ii) 訓誡後釋放 

法庭可在作出適當訓誡後釋放該少年犯。如屬此情況,該少年犯會被記錄刑事定罪。此權力可附加於其他刑罰或代替其他刑罰行使。 

 

(iii) 簽保釋放 

法庭可有條件釋放該少年犯,條件是他須作出不超過$2,000的擔保。該擔保是一項正式承諾,承諾在最長不超過3年的指定期間內行為良好,並在有需要時返回法庭接受判刑。與撤銷控罪不同,此處理方式會記錄正式定罪。 

 

(iv) 感化令 

感化令是一種常見的更生刑罰。感化令通常為期1至3年,並要求少年犯接受感化主任監管。法庭可在命令中附加條件,例如規定少年犯必須居住的地點。 

 

(v) 交予父母或監護人 

法庭可將少年犯交予其父母或監護人,條件是該父母或監護人須簽立保證書,可有或無擔保人,承諾在最長12個月內負責該少年的良好行為及適當教育。此權力可附加於其他刑罰或代替其他刑罰行使。詳情請參閱「針對父母或監護人的命令」。 

 

(vi) 照顧及保護令 

如青少年被裁定需要照顧或保護(例如不受父母管束或遭忽略),法庭可委任社會福利署署長為其法定監護人,或將該少年置於由法庭委任的人士監管之下,為期最長3年。 

 

(vii) 社會服務令 

對年滿14歲或以上的犯案者,法庭可作出社會服務令。法庭可命令少年犯在12個月內完成最多240小時的無薪社會服務工作。法庭必須透過適合性報告信納該罪犯是合適人選,而該罪犯亦必須同意該命令。 

 

社會服務旨在作為羈押的替代方案。它結合了懲罰及更生:一方面透過剝奪自由時間作為懲罰,另一方面透過有組織的工作及個人發展促進更生。 

 

(viii) 感化院 

對年滿10歲至15歲的少年犯,法庭可作出感化院令。該命令涉及羈留,為期1至3年。 

 

目前唯一的感化院是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並只供男性入住。至於女性,法庭可改為採用附帶院舍住宿條件的感化令。 

 

(ix) 教導所 

對年滿14歲至20歲的犯案者,法庭可作出教導所令。該命令涉及羈留及訓練,為期6個月至3年。 

 

當法庭認為有組織的更生及訓練較純粹懲罰性刑罰更為適當時,通常會採用此選項。 

 

(x) 更生中心 

更生中心為14至20歲、沒有嚴重犯罪紀錄的罪犯提供短期羈留。羈留期為3至9個月,視乎院友的進展而定。該安排包括初期以紀律訓練為主的羈留,隨後入住中途宿舍,並可日間外出工作或學習。 

     

(xi) 勞教中心 

勞教中心令適用於年滿14至24歲的男性罪犯。該命令涉及一段較短的羈留期。就未滿21歲的人士而言,羈留期為1至6個月。 

 

其目的在於透過嚴格紀律及艱苦體力勞動,給予犯案者「短暫而強烈的震撼」,以阻嚇其再次犯罪。 

 

(xii) 戒毒所 

如青少年染有毒癮,並被裁定犯有可判處監禁的罪行,法庭可命令其羈留於戒毒所,接受戒毒治療及更生,以代替任何其他刑罰。羈留期為2至12個月,由懲教署署長按院友的進展決定。獲釋後,該人須接受為期12個月的強制監管。 

 

除非法庭特別裁定該罪行的情況足以支持作出定罪紀錄,否則就戒毒所令而言,不會記錄刑事定罪。 

 

(xiii) 入院令 

如少年法庭根據兩名註冊醫生的證據,信納罪犯患有精神紊亂,並有需要羈留接受治療,則可發出入院令。該等命令規定將其羈留於精神病院。14歲以下兒童須被安置於指定的精神病院。14歲或以上者則可被收納於指定精神病院,或懲教署精神病治療中心。入院令可代替監禁或罰款。指定羈留期間不得超過法庭本可就該罪行判處的最高刑期。父母或監護人可就該等命令提出上訴。 

 

(xiv) 財務懲罰 

法庭可命令犯案者繳付罰款、損害賠償或訟費。就受傷或損失作出的賠償,上限為$5,000。這些財務懲罰受嚴格的父母責任規則規管。詳情請參閱「針對父母或監護人的命令」。 

 

(xv) 拘留令 

法庭可命令青少年拘留於拘留地方(現時為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拘留期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決定,但不得超過6個月。 

 

如兒童被裁定誤殺罪成立,或少年人被裁定企圖謀殺、誤殺或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傷人罪成立,法庭可命令其在行政長官指示的地方及條件下接受拘留,為期按命令所訂明的期間。該拘留以合法拘留形式執行,並可包括監獄。 

 

(xvi) 監禁及緩刑 

法庭不得對兒童判處監禁或緩刑。唯一例外是謀殺罪;就此,法庭可酌情對18歲以下兒童判處監禁。兒童亦不得因未能繳付罰款、損害賠償或訟費而被送往監獄。 

 

對於少年人而言,監禁只應作為最後手段。只有在法庭信納沒有其他刑罰適合處理有關個案時,才可判處該少年人監禁,或判處少於2年監禁的緩刑。緩刑的執行期為1年至3年。然而,緩刑甚少被採用,因為少年法庭重視積極更生及改造,而非讓罪犯自行處理其問題。 

 

如該少年人被裁定觸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附表3之下的「例外罪行」,則不適用緩刑。「例外罪行」的例子包括誤殺、強姦、搶劫,以及某些嚴重毒品或槍械罪行。 

 

常任裁判官可就單一罪行判處最高2年監禁。如常任裁判官判處多項刑期並命令分期執行,總刑期合計不得超過3年。  

 

CREC Logo

不確定哪些社區法網頁面與您的情境相關?

使用社區法網智能推薦系統!


開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