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受傷害證人的待遇
法庭已實施多項特別措施,以保障易受傷害證人在法庭作供時,無須直接面對被告。
電視直播聯繫
在涉及性虐待、殘暴、舉報虐兒或襲擊的案件中,法庭可准許兒童(並非被告)透過電視直播聯繫作供。此安排旨在免除在法庭上「面對面」對質的情況。
錄影證供
經法庭許可,兒童與獲授權成年人(特指警務人員,或受僱於政府的社工或臨床心理學家)就爭議事項進行會面的錄影,可獲接納為證據。該錄影可取代主問。
屏障、支援人士及特別通道
法庭可准許使用屏障,以遮擋證人,使其無須面對被告或公眾,並可在證人作供期間安排支援人士陪同。法庭亦可批准在法院大樓內使用指定路線,以確保證人不會遇見被告或其相關人士。
以書面供詞方式作供
如審訊無可避免地會延遲,或如兒童出席整個審訊會危及其身體或精神健康,裁判官可在審訊開始前向兒童證人錄取書面供詞。
兒童的法定定義
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下的保護措施而言,「兒童」有特定年齡界限:
- 性侵犯罪行:未滿17歲的人(如錄影是在其未滿17歲時製作,則包括未滿18歲的人)。
其他指明罪行:就涉及虐待或襲擊的罪行而言,未滿14歲的人(如錄影是在其未滿14歲時製作,則包括未滿15歲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