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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司警誡計劃

警司警誡計劃是香港少年司法制度中一項重要的行政性、非法定分流措施。該計劃容許警司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對少年犯作出正式警誡,而非在法院展開刑事檢控。該計劃的主要目的,是在毋須基於公眾利益提出檢控的個案中,讓青少年有機會從錯誤中學習並改過自新,而無須背負刑事定罪所帶來的終身污名。 

 

在決定檢控少年是否符合公眾利益時,會考慮以下因素: 

  • 指稱罪行的嚴重程度; 
  • 少年過往的背景紀錄; 
  • 少年的年齡、能力及心智和身體的表面成熟程度; 
  • 少年從家庭和其他人可得的支援; 
  • 當時的學業或就業安排; 
  • 可供法庭選擇的判處刑罰; 
  • 檢控以外的其他可行方法(例如警誡)及這些方法的成效。 

 

目前,該計劃適用於在接受警誡時年滿10歲但未滿18歲的青少年。 

 

考慮作出警誡前的基本要求 

警司警誡計劃並不適用於每宗個案。個案必須滿足若干基本條件才能根據計劃作出警誡。 

 

首先,該個案必須有足夠證據支持刑事檢控。換言之,有關個案必須原本是一宗具備足夠條件進行檢控的案件。 

 

該青少年亦必須自願並清楚承認有關罪行。承認必須是明確無誤的。如該青少年否認罪行,或有關事實存在爭議,該個案通常不適合以警誡方式處理。 

 

此外,該青少年及其父母或合法監護人均必須同意警誡程序。若沒有該等同意,警司警誡計劃便不能妥善運作。 

 

警司會考慮的事項 

即使基本要求已獲滿足,警方亦並非必須作出警誡。警方決定屬酌情性質。警司會考慮有關個案是否適合以警誡而非檢控方式處理。 

 

罪行的嚴重性及性質會是重要考慮因素。警方會考慮有關罪行是否屬可恰當地在法庭以外處理的類別,亦可考慮該類罪行在社區中是否常見或普遍。 

 

警司亦會考慮該少年的罪責及所造成的損害。相關事項可包括任何被盜財物的價值、受害人所遭受的傷害、損失或損壞程度,以及該罪行是否一時衝動所致,還是涉及策劃或惡意。 

 

該青少年的以往紀錄亦屬相關因素。沒有不良紀錄的青少年較有可能被視為適合接受警誡。已有過往定罪的人通常不會以警誡方式處理。雖然在此行政計劃下,法律上並無禁止作出第二次或其後的警誡,但這種情況並不常見。在決定是否再次作出警誡時,警方可考慮自上一次警誡以來已過了多久、以往及現時罪行的嚴重程度,以及該青少年對過往輔導或支援的反應。 

 

投訴人或受害人的態度亦可被納入考慮。警方亦會考慮父母或監護人的態度,包括他們是否支持該青少年、負責任,以及是否願意對該青少年作出適當管教。 

 

執行警誡的程序 

警誡程序通常會在少年犯被捕後約1個月內進行。 

 

在警司作出最終決定前,負責該案件的警務人員會擬備一份少年犯背景報告。該報告有助警方了解該少年的情況。內容可涵蓋學業、就業、家庭背景、課外活動、行為表現,以及該青少年是否表現出悔意等事項。 

 

如警誡獲批准,警誡會在正式場合中作出。負責執行警誡的警司須穿着制服,使該少年及其家庭明白事件的嚴重性。父母或監護人必須出席警誡會面。 

 

警方警誡的效力 

根據警司警誡計劃作出的警誡並非刑事定罪,而該少年亦不會被帶到法庭席前。因此,該犯事者可維持清白的刑事紀錄。 

 

雖然根據警司警誡計劃作出的警誡並非定罪,但如該青少年日後再犯其他罪行,仍可能產生實際後果。如其後的罪行在法庭被檢控,過往的警誡可在相關情況下作為該青少年的背景資料之一予以考慮。 

 

警誡後的警方內部紀錄及指紋保留 

在作出警誡後,警方會保留有關警誡及罪行的內部紀錄。該紀錄並不等同刑事定罪。警方保存該紀錄,主要是為了監察該青少年的背景,並在該青少年日後再次引起警方注意時,可將過往警誡納入考慮。 

 

內部紀錄的存在亦有助警方評估何種輔導、監督或支援服務可能適合該青少年。 

 

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9條,警方可保留根據警司警誡計劃處理的青少年的指紋。然而,該保留權力並非無限期。該權力會在有關人士年滿18歲時,或自警誡起計已過2年時失效,以較遲者為準。 

 

警誡後的警方監督 

在作出警誡後,該青少年會接受警方監督。監督期為2年,或直至該少年年滿18歲為止,以較早者為準。 

 

個案會轉介至該青少年居住地所屬警區的青少年保護組。便衣人員可進行跟進探訪。其目的在於監察該青少年的進展,並防止其再次犯事或與不良影響接觸。 

 

轉介至支援服務 

警司亦可將該青少年轉介至政府部門或非政府機構接受支援。這些轉介旨在協助該青少年處理個人、家庭、教育或行為方面的問題。 

 

如該青少年有嚴重行為或家庭問題、需要個案工作員跟進、沒有合適的父母或監護人,或來自面對嚴重經濟困難的家庭,便可轉介至社會福利署。 

 

如該少年未滿15歲並已輟學、有與學校相關的問題,或可能需要轉校以避免負面影響,則或適合轉介至教育局。 

 

該青少年亦可被轉介至在社區支援服務計劃下運作的非政府機構。這些機構提供的服務包括輔導、教育及職業輔導、社交技巧訓練,以及旨在協助青少年避免再次犯事的活動。 

 

同意及自願參與 

轉介至外界支援服務須取得同意。由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規定,除非父母或監護人給予明確的書面簽署同意,否則警方不能將該青少年的個人資料轉交予社會福利署、教育局或非政府機構。 

 

參與這些善後支援服務亦屬自願性質。如父母不同意,或該青少年沒有出席有關服務,當局不能單憑警司警誡計劃強制其參與。 

 

這與法庭命令不同,例如感化令;在感化令下,法庭可施加強制監督,並要求該年輕人遵守指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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