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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保釋及提堂前羈留

傾向准予保釋的推定 

如青少年不能立即被帶到少年法庭席前,法律上有傾向准予其警方保釋的推定。根據《少年犯條例》(第226章),凡一名表面看來未滿16歲的人被拘捕,而不能「隨即」被帶到法庭席前,督察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必須查問該案件。 

 

在大多數情況下,該警務人員應准許該青少年以擔保形式獲釋。擔保是一項法律承諾或保證,通常由父母或監護人作出,以確保該青少年按要求出庭應訊。 

 

警方拒絕保釋的情況 

警方保釋只可在有限情況下被拒絕,包括: 

 

1. 控罪涉及殺人或其他嚴重罪行; 

2. 有需要使該少年脫離與不良人士的交往;或 

3. 該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釋放該人有礙公正。 

 

這意味著,警方不應純粹為方便而羈留青少年。法律的預設立場是:青少年應獲釋放,除非警方有正當法律理由繼續羈留。 

 

拒絕保釋時的羈留地點 

如保釋被拒,青少年通常不應被羈留在警署羈留室內。相反,他應被羈留在拘留地方(目前為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直至可被帶到法庭席前為止;但如該青少年性格「難受管束或敗壞」,或有健康狀況令此類羈押並不適宜,則屬例外。如該警務人員認為將該青少年羈留在拘留地方並不可行,該青少年將被留置於警署。 

 

為防止「犯罪污染」(即受年長罪犯的不良影響),法律嚴格規定,青少年在警署被羈留期間,必須與成年罪犯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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