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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我在订阅服务提供商的服务时向它提供了我的个人资料。我可以请求它删除我的个人资料吗?

条例下并没有特定条文强制数据用户须在数据当事人的要求下立刻删除他的个人资料。因此,该服务提供商不会因为它没有按您的要求删除您的个人资料,而违反条例的相关规定。

 

然而,该服务提供商必须遵守条例的第2(2)项保障资料原则及第26(1) 条的规定:

 

  • 第2(2)项保障数据原则规定,个人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超过将其保存以贯彻该数据被使用于或会被使用于的目的(包括任何直接有关的目的)所需的时间;

 

  • 条例第26(1)条订明,凡数据用户持有的个人资料是用于某目的(包括与该目的有直接关系的目的),但已不再为该等目的而属有需要的,该数据用户须删除该数据,除非 (a) 该等删除根据任何法律是被禁止的,或 (b) 不删除该数据是符合公众利益(包括历史方面的利益)的。

 

因此,若该服务提供商所持有关于您的个人资料已再不能履行及/或已完成当初被收集的目的(包括任何直接有关的目的),该服务提供商便需将有关资料文件删除,除非保留有关资料文件是有法例依据或符合公众利益。

 

您亦可考虑向该服务提供商查询其对于个人资料的保留期,以了解它在保留个人资料时是否符合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