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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使用身分证号码及身分证副本

由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发出的《身分证号码及其他身分代号实务守则》及守则的资料使用者指引于1998年12月19日生效。任何违反实务守则的行为,可能会被用作与私隐条例有关的任何法律程序中之证据,以针对有关违规者。

 

实务守则就私隐条例如何适用在下述两项的收集、准确性、保留、使用及保安方面,为资料使用者提供实务性指引,这两个项目是:(a)身分证号码及身分证副本; 及(b) 其他可识辨个人身分的特定代号,例如护照号码、雇员编号、考生编号及病人编号。

 

如资料使用者为实务守则容许之用途而收集 身分证号码或身分证副本,这些资料只可作该指定用途。在完成指定用途后,资料使用者应把 有关身分证号码或身分证副本之纪录销毁。

 

资料使用者应为持有或传送资料时作出足够的保安措施。实务守则特别指出,有关纸张形式的身分证副本,应在横跨整个身分证影像上加上「副本」的字眼,而身分证号码或副本之纪录亦应以机密文件形式处理,在不需使用时应将文件存于已上锁的文件柜或其他稳妥地方。

 

随着技术简化和成本下降,运用指纹资料识别身份,已广泛地应用于调查罪案以外的用途。为了规管使用此类敏感的个人资料,公署在2012年5月修订了《收集指纹资料指引》。

 

注意:

以上问答只能概括地解释 《 身分证号码及其他身分代号实务守则 》之内容,如欲取得更多资料,请浏览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的网页,以参阅整份实务守则。如有任何问题,请联络公署或谘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