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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我可否在家中安装摄录机以监察家庭佣工的活动?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于2004年12月发出、并于2015年10月修订一份《保障个人资料私隐指引:雇主监察雇员工作活动须知(家佣雇主应注意的事项)》,以下提供该指引之撮要作参考用途 。

 

一般而言,在家中使用摄录机监察家佣的活动会侵犯他们的私隐。在决定进行摄录监察前,雇主必须慎重考虑是否有必要进行这类监察,和是否尚有其他可行方法。如公署收到投诉,便可能会要求被投诉的雇主作出解释及证明是否有初步证据或合理怀疑进行摄录监察。

 

如阁下决定在家中采用摄录监察,便要注意下列三点:监察活动的合理性、监察活动的公开性,以及录影纪录的使用和保留 。

 

a) 监察活动的合理性

 

除非有特殊情况支持进行隐蔽式 / 秘密 监察 ( 例如使用针孔摄录机 ) ,否则 雇主应以公开的方式进行监察 。如出现下述情况 ,便可能有理由进行隐蔽式 监察 :

 

  • 有合理理由怀疑小孩或老年人受到 ( 或可能受到 ) 虐待或忽视,例如他们身上出现无故的伤痕,或发现家佣有异常行为 ;
  • 这些怀疑的虐待行为很可能在家中发生 ; 及
  • 除隐蔽式监察外,并无其他可行方法取得虐待行为的证据 。

但请注意,雇主不可使用摄录机 ( 不论是否隐蔽式 ) 拍摄家佣在工作后休息的私人空间之活动 。

 

b) 监察活动的公开性

 

雇主必须将屋内装设的任何摄录监察系统通知家佣 ,只有在非常例外的情况下 ( 例如有合理怀疑发生虐待行为而须搜集证据 ) ,才可不通知家佣。公署建议雇主应向家佣发出书面通知。

 

雇主亦要注意,给予上述通知在法律上并无赋予雇主在所有情况下均可监察雇员的权利,他们亦不能因此而可免遵守在私隐条例下关于六项保障资料原则的责任。

 

c) 录影纪录的使用和保留

 

雇主须确保透过摄录监察所收集的家佣个人资料,只会使用于早前通知家佣时所述明之目的 ( 或直接有关之目的 ) ,但法律另有准许的除外。

 

公署建议载有家佣个人资料的录影纪录不应保留超过 7 日。不过,如须使用有关资料作举证用途 ( 如协助公署或警方作调查之用 ) ,则可保留一段较长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