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傷亡案件」(包括醫療疏忽案件)
(a) 原告人的出生日期;
(b) 原告人的傷勢摘要、接受的治療、永久性殘疾(如有),以及對該殘疾的預斷(在可行範圍内);
(c) 就已招致的損失和支出而提出的任何專項損害賠償,包括審訊前的收入損失,連同意外前12個月受僱收入的所有詳情;
(d) 估計未來支出及損失(包括收入損失、退休金及強積金供款),以及在可行範圍內,就此類未來的支出及損失所得出的乘數或乘數範圍(即一個精算數字,以便計算一筆總款項,來賠償原告人未來的收入損失、退休金權益之損失及用以應付未來開支),此估算應提供任何納入「意外後收入」的項目詳情;
(e) 在可行範圍內,提供所有重要事實,以支持因喪失謀生能力而提出的損害賠償申索;及
(f) 在可行範圍內,就痛楚、痛苦及失去生活樂趣的一般性損害賠償,及喪失謀生能力的損害賠償,作出陳述,闡述申索的賠償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