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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被狗咬傷

如動物的蓄養人知道該動物有機會導致人類受傷,便可能要為導致有人傷亡負上法律責任,作出賠償。若有關傷亡完全因傷者犯錯而引致(例如傷者擅自闖入私人地方),或是傷者自願承擔風險(例如他自願與朋友的狗隻玩耍,或同意照顧他人的狗隻),蓄養人便可免責。

 

然而,如蓄養人在特定情況下,理應盡其責採取預防措施,但他/她並沒有做到,便可能要為其動物傷人負上法律責任。

 

蓄養人如將其飼養的溫馴狗隻置於某地方或情況,有機會使其興奮或憤怒,因而對其他人構成危險,蓄養人亦可因疏忽而要負上法律責任。在部分案例中,即使狗隻不屬於兇猛狗種,其蓄養人(即被告人)亦可因狗隻咬傷人而負上法律責任。若能證明狗隻被置於某個地方,令人合理地相信牠有機會構成危險,被告人便會被視為有責任採取預防措施防止狗隻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