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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核對表評檢及案件管理問卷

核對表評檢聆訊的日期在令狀發出及送交存檔當天訂定,該聆訊日期自令狀發出及存檔當天起計不得少於5個月,或超過6個月,而且須在「核對表評檢通知書」及令狀中註明。

 

於核對表評檢聆訊中,傷亡案件聆案官將就案件管理發出指示,及就將要進行的步驟編定時間表。傷亡案件聆案官亦可因應各方的申請,或在適當情況下主動發出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