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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法律權利

 

原告人是否喪失控告權利,視乎該$10,000是否一筆過支付,以及雙方最終的和解協議。若王先生曾特意指示該筆款項是用作和解,而又為李先生所接受,這表示李先生很可能已同意根據和解條款而放棄進一步尋求賠償的權利。有關人士應了解是否有任何文字證明帶有同等效果;這是事實問題。

 

被告人(王先生)去世

 

如遺產管理書或遺囑認證已經發出,法律程序便可如常進行,原告可繼續向被告人的遺產執行人或管理人索償。

 

如遺產管理書或遺囑認證並未發出,原告人(即李先生)可針對被告人的遺產展開法律行動。他必須向法庭申請,要求法庭下令委任某人代表死者的遺產以進行法律訴訟,並下令向該代表展開訴訟。有關訴訟的判決或下達的命令,對被告人的遺產具有的約束力與遺產管理書或遺囑認證無異,即等同發出了遺產管理書或遺囑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