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1. 如我在公眾地方展示標誌,宣傳娼妓服務,我是否犯法?

如你在住所的窗戶展示標誌,宣傳你以娼妓身份提供的服務,而住所外的人可看到有關標誌,你便屬於為了不道德目的唆使他人,因為該標誌的目標是公眾人士。如你在公眾地方展示標誌宣傳娼妓服務,或宣傳由一名組織或安排娼妓的人士所提供的服務,你便有可能觸犯《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47A條所訂明的罪行。有關條例禁止任何人展示標誌以宣傳賣淫,最高刑罰是監禁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