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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我沒有不道德的動機,例如要滿足性慾,我的行為是否仍會被視作猥褻?

會。滿足性慾並不是構成第146條罪行的先決條件;即使被告人不是為了滿足性慾,也不代表沒有作出嚴重猥褻的行為。重點是被告人有否向或與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的行為。

 

如舉案例說明,被告人因強迫一名兒童更衣、揭起裙子、跪在床上、蹺起臀部,以便他將過程拍成短片,以上行為足以令法庭裁定被告人違反第146條。即使被告人辯稱此舉不是為了滿足性慾,但有關行為是由他發起並屬嚴重猥褻。被告人最終因第146條被定罪,他其後上訴但法庭亦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