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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免責辯護

根據《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香港法例第579章第4條,如被告人能以相對可能性的衡量證明以下情況,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1. 有關的描劃具有藝術價值;或
  2. 被指稱構成兒童色情物品的東西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香港法例第390章)被評定為第I類或第II類物品,或在被指稱犯案時,該東西經如此評定為第I類或第II類物品。

 

除非是觸犯第3(3)條所訂明有關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罪行,否則被告人可以相對可能性的衡量,用以下情況作為免責辯護:

 

  1. 有關行為是要達到真正的教育或科學的目的;
  2. 控罪所針對的行為在其他方面有利公益,且不超越有利公益的範圍;
  3. 他/她沒有看過有關的兒童色情物品,且不知道或沒有任何合理因由懷疑該物品是兒童色情物品;或
  4. 他或她已經:
    1. 在有關個案的情況下,採取一切合理或切實可行的步驟,確定在有關的兒童色情物品中,被色情描劃的人當時的年齡;
    2. 在能夠以任何方式影響如何描劃該人的範圍內,及在有關個案的情況下,採取一切合理或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該人並非被描劃為兒童;及
    3. 基於合理理由相信該人在原先被描劃之時並非兒童,且相信該人被非被描劃為兒童。

 

被控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第3(3)條)的被告人,如能以相對可能性的衡量證明以下情況,則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1. 管有有關的兒童色情物品,是要達到真正的教育、科學或醫學目的;
  2. 管有有關的兒童色情物品在其他方面有利公益,且不超越有利公益的範圍;
  3. 他/她沒有看過有關的兒童色情物品,且不知道亦沒有懷疑該物品是兒童色情物品;
  4. 他/她沒有要求取得任何兒童色情物品,而他/她在管有有關兒童色情物品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已盡力銷毀有關物品;或
  5. 他/她相信該兒童色情物品所描劃的人,在原先被描劃時並非兒童,且相信該人並非被描劃為兒童。

 

被控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第3(3)條)所用的免責辯護,有別於在4訂明、涉及其他與兒童色情物品相關罪行的免責辯護。第4(3)條訂名有關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免責辯護,只適用於被控第3(3)條所訂的罪行。被告人必須以事實真相,提出足夠證據,指出與控方相反的事實,以證明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應用第4(3)條所訂明的免責辯護才會成立。至於第4條所訂明的其他免責辯護,舉證責任亦落在被告人身上;舉證標準則是以相對可能性的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