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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受害人不同意

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受害人並沒有對被告人表示同意進行性行為。控方並不需要有證據顯示受害人有反抗去證明她沒有作出同意;受害人於涉事時間可能不省人事,以致未能就是否同意作出表態。同意亦有別於降服,若一名女子受利刀威嚇,她可能會因恐懼而就範,若加以常理推斷,她並沒有自願同意性交。

 

若被告人以詐騙或欺詐手段去蓄意向被告人瞞騙性交的原意而進行性交,即表示受害人並沒有同意。例如,一名男子向一名女子訛稱性交是醫療檢查的一部分,這便等同沒有取得受害人的同意。然而,如果被告人並不是向受害人瞞騙進行性交的本意,而是欺騙對方有關進行性交的目的或原因,「取得受害人同意」這一點便可能成立。以一宗高等法院原訟庭案件(HKSAR v Chow Kam-wah)為例,被告人與一名迷信的女子性交,向她訛稱性交可以為她驅走依附身上的鬼魂,被告人最終沒有因強姦被定罪,而是被控《刑事罪行條例第120(1)條訂明的罪行,即「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