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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1歲以下女童作出肛交

根據 《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18D條,與21歲以下女童作出肛交是刑事罪行,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肛交」是指透過陰莖插入肛門的方式進行性交。

 

第118D條訂明,與一名21歲以下女童作出同樣行為,會觸犯刑事罪行。只要陰莖插入肛門,即使只是插入少許,亦足以構成罪行,毋需證明曾經射精。至於被告人的陰莖曾否插入則是事實判斷。

 

不論女童是否同意肛交,只要證明被告人的陰莖曾經插入,而涉及的女童當時的年齡未滿21歲,被告人便已觸犯罪行。

 

從字面意思來說,肛交可跟性交被視為同等。只要證明一男一女在雙方同意下進行性交,而女方年滿16歲,性交便是合法。第118D條因此惹來違憲的爭議,因為此條例適用於16歲或以上、而未滿21歲的女童,但卻又不公平地區分了性交和肛交。有人因此提出,合法性交和與女童合法肛交的年齡限制有所不同,是違反了基本法的平等權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383條)。相關爭議亦有在Leung TC William Roy v Secretary for Justice一案的判詞中談及(該案涉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18C條),但沒有定案。另一宗終審法院上訴案件Hin Lin Yee v HKSAR亦曾觸及類似爭議,即干犯第118D條是否要負上嚴格法律責任。

 

量刑考慮

 

每宗案件的刑罰均取決於其事實,一般而言,法庭量刑時會考慮以下因素:

 

  1. 一般情況下會判處監禁。
  2. 女童的年齡是量刑最重要的考慮因素,被告人和女童的年齡差距愈大,刑罰愈重。
  3. 被告人由衷但錯誤地相信受害人的年齡,可影響量刑。如被告人知道受害人的年齡但仍繼續行事,法庭則會判處較重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