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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有關處所涉及利用13歲以下的兒童賣淫或進行非法性行為,所犯罪行是否有分別?

有。根據《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40條,任何處所或船隻的擁有人或佔用人,及管理、協助管理或協助控制任何處所或船隻的人,誘使或明知而容許一名13歲以下的女童或男童,經常前往該處所或船隻或置身於該處所或船隻,目的在於作非法性行為或賣淫,即可被檢控,這亦是較嚴重的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