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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男子亂倫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47條,任何男子與一名女子性交而知道該女子是他的孫女、外孫女、女兒、姐妹或母親,即屬犯罪。控方必須取得律政司司長的批准,才能就此罪行提出檢控。

 

此罪行最高刑罰如下:

 

  1. 如該女子未滿13歲,可被判終身監禁;
  2. 如該女子年滿13歲而未滿16歲,可被判監禁20年;
  3. 在其他情況下,則可被判監禁14年。

 

任何男子企圖觸犯亂倫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0年。如他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與他性交,而他知道女童是他的孫女、外孫女、女兒或姐妹,亦屬違法,最高亦可被判監禁10年。

 

只要證明過程中涉及陰莖插入,便足以完成性交,當中毋須涉及射精。

 

罪行所指的「孫女」、「外孫女」、「女」、「姐妹」或「母親」是以一般的詞意作解釋。「姐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姐妹」;不論被告人與事主之間的親屬關係是否循合法婚姻追溯,有關罪行仍然適用。《刑事罪行條例第49條亦訂明,「男子」一詞包括「男童」的意思,而「女子」一詞亦包括「女童」的意思。

 

涉案女子是否同意進行性交無關重要;她是否願意進行性交只會影響刑罰的輕重,並不影響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辯方必須證明被告人進行性交時,知道該名女性是他的孫女、外孫女、女兒、姐妹或母親。如被告人誠實地誤會與其性交的女子之身份,他便可以此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