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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名在他们住所附近工作的保安员,因他们的儿子有脚部残疾而公然取笑该小孩。根据《残疾歧视条例》,这是否违法?

如任何人因为他人的残疾而向该残疾人士作出不受欢迎的行为,而一般人也会觉得该行为有冒犯、侮辱或威吓成分(例如为针对他人的残疾而出言侮辱或说出具冒犯性的笑话),该不受欢迎行为便属残疾歧视中的骚扰行为。根据《残疾歧视条例》,向一名残疾人士作出骚扰行为是违法的。

 

如任何人在公开场合中煽动他人对残疾人士的仇恨、严重的鄙视或强烈的嘲讽,这种行为就属 残疾歧视中的中伤行为。举例,如有人公开地说残疾人士是没有用兼且是社会的负累,这便会构成中伤。根据《残疾歧视条例》,中伤一名残疾人士亦是违法的。

 

因此,该保安员可能已犯下《残疾歧视条例》中之骚扰及中伤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