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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我的儿子是弱智小朋友,我为他申请入读主流幼儿园而被拒,该幼儿园是否已触犯《残疾歧视条例》?假如他被取录入学,该幼儿园是否有责任为他提供特别的服务或设施以帮助他学习?

如早前所述,残疾的定义包括心智机能的全部或局部丧失,即包括弱智。因此,阁下(身为与残疾人士有联系的人)与该弱智孩儿亦会受到《残疾歧视条例》所保障。根据《残疾歧视条例第24条,除非有关儿童不能达到由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所定下的合理要求,例如不能做出一些基本动作或反应,否则,如纯粹基于该儿童的残疾而拒绝取录他 / 她,即属违法。

 

由平等机会委员会曾发出的残疾歧视条例教育实务守则第13条列出一些关于取录学生及甄选准则的指引 ,其中最重要是教育机构应以同样的准则去评估有残疾和没有残疾的申请人之能力。 此外,不论申请人有没有残疾,教育机构应以同一程序甄选所有申请人,及应避免要求有残疾的申请人使用另一种表格,或由不同的遴选团进行甄选(除非证实有需要作出特别安排)。

 

如阁下的儿子被取录入学,该幼儿园便有责任提供特别的服务或设施以帮助他学习 。不过,若提供这些服务或设施会令幼儿园造成不合情理的困难,该幼儿园便可拒绝提供这些服务或设施。举例,如幼儿园没有足够的人力和物力,便可拒绝为阁下的儿子安排额外的辅导班或阅读辅助器材。

 

关于不合情理的困难之更详细解释,可参考残疾歧视条例教育实务守则第12.3条或《残疾歧视条例第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