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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他们的儿子希望能参加校内某学会的课外活动,但基于他的脚部残疾,学会觉得他可能不能应付该项活动。学会可否拒绝让他参与该项活动?

学校不应对残疾学生的能力作任何假设,亦不应武断地界定这些学生是不能应付某项活动。反之,学校的教职员应直接与残疾学生或 / 及其家长一起讨论他们的特殊需要及所需的迁就。

 

如有需要,学校亦可谘询教育署、特殊学校或复康团体等相关组织,为残疾学生提供合理的迁就,及确保课外活动能有适当的弹性以配合学生的不同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或行动以确保残疾学生获得平等机会(例如提供辅助设施或服务去配合他们的需要),这种安排通常称为合理的迁就 。

 

除非作出合理的迁就会对学校造成不合情理的困难(例如财政困难),否则,如学校没有提供提供合理的迁就,便可能会违反《残疾歧视条例》。

 

为消除对残疾学生的歧视,教育机构应制定独立的政策,或在其现有政策中,加入可令到残疾学生获得平等机会之具体部分。关于这类政策之详情,请参阅由平等机会委员会发出的残疾歧视条例教育实务守则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