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1. 我的朋友在通讯平台上与他分享我的香港身份证副本及其他个人资料,他有否干犯任何罪行?

假如阁下没有自愿向该朋友给予任何明示同意让他披露阁下的个人资料,该朋友有机会干犯了64(3A)条中的罪行,但前提是阁下的朋友在作出相关的披露时:

 

  1. 意图或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阁下或阁下的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例如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恐吓或心理伤害);及
  2. 没有任何免责辩护适用于阁下的朋友。

 

若除了以上元素,阁下的朋友就阁下的个人资料所作出的披露实质上导致阁下或阁下的任何家人蒙受指明伤害,该朋友则有机会干犯了64(3C)条中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