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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雇主可以保存已离职雇员的个人资料多久?

第二项保障资料原则订明个人资料的保留时期,不得超过履行资料使用目的 (或与其直接有关之目的 ) 之实际需要。至于可否将有关资料长时间保留,便要视乎在收集资料时定下之目的是否经已履行了,或是否为公众利益而必须保留有关资料 ( 私隐条例第26条) 。

 

实务守则规定 雇主可保留前雇员的个人资料不超过 7 年,由前雇员离职当日起计。但如雇主在履行合约上或法律上的责任而需要该等资料,或前雇员已自愿给予同意该等资料可被保留一段较长期间,则属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