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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直接促销涉及的私隐问题

针对将个人资料用于直接促销的行为,2012年修訂條例引入了新的规管制度。新制度由2013年4月1日起生效,加强对个人的保障。如果资料使用者拟将某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用于直接促销、或将资料提供予他人用于直接促销,必须告知该资料当事人若干订明资讯,并获得其同意。

 

根据私隐条例第35A条,「直接促销」(就个人资料私隐而言)是指透过直接促销方法—

 

  • 要约提供货品、设施或服务,或为货品、设施或服务进行广告宣传;或
  • 为慈善、文化、公益、康体、政治或其他目的索求捐赠或贡献。

 

而直接促销方法是指:

 

  • 邮件、图文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类似形式的传播方式,向特定人士发放资讯或货品;或
  • 致电特定人士。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以下簡稱「公署」)在2023年4月發出了直接促銷指引,而該指引由條例6A部的實施日期(即2013年4月1日)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