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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在甚么情况下,持有个人资料的雇主可不受私隐条例或保障资料原则所规限?

私隐条例第535556条订明,如个人资料作下列用途,便可得到豁免而不需要受到查阅资料要求(第六项保障资料原则) 的条文所规限:

 

  • 与职工策划有关的个人资料 ;
  • 在进行某些工作能力评核 (包括招聘或晋升)过程中取得的个人资料,而有关评核仍未有决定及针对该等决定提出上诉是容许的 ;
  • 填补某职位前所需取得的个人评介,直至已填补该职位为止。

请注意,上述豁免权是酌情性但非强制性的。换句话说,即使雇员要求查阅的个人资料属上述豁免项目,雇主仍可选择不引用豁免权而向雇员提供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