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1. 停止披露通知

根据修订后的条例,私隐专员有权指示有能力对通过书面或电子讯息作出的「目标披露」采取停止披露行动的人。「目标披露」是指在以下情况下的披露:

 

  • 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意图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及

 

  • 在该项披露作出时,资料当事人属香港居民或身处香港。

 

根据条例第66L条,「停止披露行动」的定义为停止或限制藉该讯息而作出的「目标披露」的任何行动,包括移除该讯息。当该讯息是电子讯息,停止披露行动包括作出以下作为的行动:

 

  • 从该讯息发布所在的电子平台上,将该讯息移除;

 

  • 停止或限制任何人透过相关平台接达该讯息、接达整个相关平台或接达相关平台上该讯息发布所在的部分;或

 

  • 终止为整个相关平台或为相关平台上该讯息发布所在的部分提供主机服务。

 

a) 私隐专员会在何种情况下发出停止披露通知

 

根据条例第66M(1)条,若私隐专员有合理理由相信以下事项,则可向有能力采取停止披露行动的人发出停止披露通知,指示该人采取该停止披露行动:

 

  • 涉及的个人资料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被披露;

 

  • 披露者意图或罔顾该披露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数据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 该资料当事人在该披露作出时属香港居民或身处香港;及

 

  • 某名香港人士有能力就该讯息采取停止披露行动 (不论是否在香港采取)。

 

由于网络并无地域限制,根据条例第66M(2)条,私隐专员亦可以就电子讯息向非港人服务提供商,例如海外社交媒体平台营运商,发出停止披露通知,指示该服务提供商采取停止披露行动。

 

b) 违反停止披露通知的后果

 

根据条例第66O(1)条,获送达停止披露通知的人违反该通知,即属犯罪:

 

  • 首次定罪,违例者可被判处罚款50,000元及监禁2年;如罪行持续,可另处每一日罚款1,000元;

 

  • 其后每次定罪,违例者可被判处罚款100,000元及监禁2年;如罪行持续,可另处每一日罚款2,000元。

 

被控犯第66O(1)条所订罪行的人,如有足够证据确立以下事宜,即为免责辩护:

 

  1. 该人对违反该停止披露通知有合理辩解;或

 

  1. (在不局限于上述第(i)节) 有以下情况使期望该人遵从该停止披露通知是不合理的:

 

  • 顾及了有关的停止披露行动的性质、难度或复杂性;

 

  • 由于该人遵从该停止披露通知所需的科技并非该人合理可得;或

 

  • 由于对第三方招致相当程度损失或以其他方式对第三方的权利造成相当程度损害的风险。

 

c) 就停止披露通知提出上诉

 

根据条例第66N条,任何受停止披露通知影响的人,例如披露「起底」内容的人士及有关电子平台的营运商,可以在有关通知送达之后的14日内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反对有关通知。

 

然而,不论是否有任何人就停止披露通知提出上诉,任何收到停止披露通知的人士均须于停止披露通知列明的限期内,遵从通知内的指示。

 

私隐专员会根据情况,例如行政上诉委员会所作出的裁决,藉书面通知撤销停止披露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