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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怎樣才算是因工及在僱用期間遭遇意外(簡稱工傷意外)?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5(4)(b)條 ,只要僱員是為了僱主的行業或業務之目的並在與該行業或業務有關下作出該作為,即使在意外發生時該僱員作出的作為是違反適用於其工作的任何法定規例或其他規例的,或是違反僱主或僱主代表所發出的命令,或其作為是在沒有僱主的指示下作出,該僱員所遭遇的意外,亦須當作是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的意外。

 

此外,終審法院有一案例 ( LKK Trans Ltd v Wong Hoi Chung ) 指出,僱員之工傷索償,不會因為其原有的疾病而受影響。

 

上述案件的爭論點是:如一名僱員因工受傷,而其永久傷殘是由於工傷及本身原有的疾病而造成,那麼法庭在計算有關賠償金額時,是否需要扣除傷者受原有疾病影響而受損害的那個數額?終審法院五位法官一致裁定是不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