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男子乱伦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47条,任何男子与一名女子性交而知道该女子是他的孙女、外孙女、女儿、姐妹或母亲,即属犯罪。控方必须取得律政司司长的批准,才能就此罪行提出检控。
此罪行最高刑罚如下:
- 如该女子未满13岁,可被判终身监禁;
- 如该女子年满13岁而未满16岁,可被判监禁20年;
- 在其他情况下,则可被判监禁14年。
任何男子企图触犯乱伦罪,最高可被判监禁10年。如他煽惑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与他性交,而他知道女童是他的孙女、外孙女、女儿或姐妹,亦属违法,最高亦可被判监禁10年。
只要证明过程中涉及阴茎插入,便足以完成性交,当中毋须涉及射精。
罪行所指的「孙女」、「外孙女」、「女」、「姐妹」或「母亲」是以一般的词意作解释。「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姐妹」;不论被告人与事主之间的亲属关系是否循合法婚姻追溯,有关罪行仍然适用。《刑事罪行条例》第49条亦订明,「男子」一词包括「男童」的意思,而「女子」一词亦包括「女童」的意思。
涉案女子是否同意进行性交无关重要;她是否愿意进行性交只会影响刑罚的轻重,并不影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辩方必须证明被告人进行性交时,知道该名女性是他的孙女、外孙女、女儿、姐妹或母亲。如被告人诚实地误会与其性交的女子之身份,他便可以此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