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与21岁以下女童作出肛交
根据 《刑事罪行条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18D条,与21岁以下女童作出肛交是刑事罪行,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
「肛交」是指透过阴茎插入肛门的方式进行性交。
第118D条订明,与一名21岁以下女童作出同样行为,会触犯刑事罪行。只要阴茎插入肛门,即使只是插入少许,亦足以构成罪行,毋需证明曾经射精。至于被告人的阴茎曾否插入则是事实判断。
不论女童是否同意肛交,只要证明被告人的阴茎曾经插入,而涉及的女童当时的年龄未满21岁,被告人便已触犯罪行。
从字面意思来说,肛交可跟性交被视为同等。只要证明一男一女在双方同意下进行性交,而女方年满16岁,性交便是合法。第118D条因此惹来违宪的争议,因为此条例适用于16岁或以上、而未满21岁的女童,但却又不公平地区分了性交和肛交。有人因此提出,合法性交和与女童合法肛交的年龄限制有所不同,是违反了基本法的平等权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香港法例第383条)。相关争议亦有在Leung TC William Roy v Secretary for Justice一案的判词中谈及(该案涉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18C条),但没有定案。另一宗终审法院上诉案件Hin Lin Yee v HKSAR亦曾触及类似争议,即干犯第118D条是否要负上严格法律责任。
量刑考虑
每宗案件的刑罚均取决于其事实,一般而言,法庭量刑时会考虑以下因素:
- 一般情况下会判处监禁。
- 女童的年龄是量刑最重要的考虑因素,被告人和女童的年龄差距愈大,刑罚愈重。
- 被告人由衷但错误地相信受害人的年龄,可影响量刑。如被告人知道受害人的年龄但仍继续行事,法庭则会判处较重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