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公司是否有刑事责任?
根据香港法例第1章《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条,所有法例中的「人、人士、个人、人物、人选」,包括法团或并非法团组织的任何公共机构和团体。因此,工程公司可能触犯一些法例规定的严格法律责任罪行,例如如果公司的负责人员没有遵守第509章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第13条就工作地点安全的规定,则可能负上刑事责任,最高刑罚为第6级罚款。此外,公司如果涉及诈骗、贪污等较为严重的行为,也有机会负上刑事责任。
然而,此类罪行因为需要控方证明公司有犯罪行为 (actus reus) 和意图 (mens rea),因此需要有证据证明公司有任何「作出指示及决定的人士」(directing mind and will) 犯罪,而该人的行为和意图可以被视为是公司的行为和意图。例如,是否有董事直接参与诈骗、贪污等。
如果公司在工程或维修中未有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导致火灾并造成死亡或严重伤害,这种严重疏忽可能构成刑事责任。若公司或其高层明知存在重大危险仍进行高风险操作,或刻意隐瞒安全问题以牟利,则可能被控更严重的罪行,甚至误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