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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裁判法庭的权力及研讯程序

死因裁判官有甚么权力?

死因裁判官可: 

  • 命令验尸
  • 命令检掘遗骸,或将尸体埋葬或火葬
  • 调查死亡个案
  • 进行死因研讯
  • 命令警方搜查处所及扣留相关物品
  • 传召证人在死因研讯作供或提交文件
  • 签发死亡事实证明书
  • 于死因研讯就防止同类事件再次发生提出建议

 

但死因裁判官无权裁定任何人须负刑事责任(例如谋杀罪),亦不能命令任何人支付赔偿。这些须由普通民事或刑事法庭处理。

 

死因研讯的程序是怎样的? 

死因研讯程序清晰。死因裁判官会在公开法庭正式开庭,然后逐一传召证人上庭接受提问。家属的律师(或家属本人)可以向证人提问。听取所有证据后,死因裁判官会总结证据;如果研讯设有陪审团,死因裁判官会解释相关法律并指引陪审团。最后,死因裁判官或陪审团会作出裁断(findings),回答以下问题:死者身份、死亡时间、地点及方式、死因,以及与死亡相关的情况。常见裁断包括:自然死亡(natural cause)、意外(accident)、不幸(misadventure)、自杀(suicide)、合法被杀(lawful killing)、不合法被杀(unlawful killing)、或死因存疑(open verdict,即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他裁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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