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甚么是误杀罪?

在香港法例和普通法之下,误杀罪大致分为三类:

 

  1. 非法危险行为误杀 (Unlawful Dangerous Act Manslaughter):被告触犯了一个较轻的罪行,但该行为本身具有客观危险性,并最终导致他人死亡 。
  2. 严重疏忽误杀 (Gross Negligence Manslaughter):被告因严重疏忽行为,违反其在法律上对他人负有的谨慎责任,该等行为导致他人死亡。
  3. 故意误杀 (Voluntary Manslaughter):被告作出了杀死受害者的行为,但因某些辩护理由(例如神志失常、被激怒等)而由谋杀罪改为误杀罪。

 

以火灾事故为例,若火灾起因是有人没有遵守消防及安全规定,例如非法改装电力系统、在不适当地方存放大量易燃物品、任由逃生通道被长期堵塞,或漠视其它已知的严重安全隐患,而该等行为严重偏离合理安全标准、对生命安全的忽视程度极高、并导致有人死亡,相关责任人有可能触犯严重疏忽误杀。另一方面,若有人明知某行为犯法,仍然蓄意为之,例如故意纵火,或在明知存在爆炸、倒塌风险下仍然进行非法操作,导致有人死亡,法庭则可能视其为非法危险行为误杀。

 

误杀罪属于严重刑事罪行,最高刑罚可判处终身监禁。法庭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被告的责任程度及后果,决定最终刑期。

 

CREC Logo

不确定哪些社区法网页面与您的情境相关?

使用社区法网智能推荐系统!


开始使用

Crec how to use